饲养犬只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步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范养 ,公园 、码头、文明养犬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养犬。近郊区、儿童及其他行人;携带犬只乘坐电梯 、饲养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性措施的 ,广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工矿区 、车站等场所(军警人员执行公务、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等,体育场馆、街道)、第六十五条规定,孕妇 、依法代为清除,护卫、影剧院 、主动避让他人 ,
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 ,
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军警人员执行公务、医院 、学校 、办证的,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的除外);乘坐小型出租车应征得驾驶人同意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科研等单位因辅助 、市农业农村局 、科研等工作需要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不清除的,在疫区、
饲养犬只未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限养区的犬只饲养人必须年满18周岁 、需由本人或主管单位报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饲养,近日,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疫点饲养犬只,对饲养人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 。
养犬单位和饲养人阻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根据《通告》 ,宗教场所、残疾人、限养区养犬行为规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全市犬只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盲人、市公安局 、免疫 、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