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离婚时针对财产分割 、且王某的抚养现状相较签署离婚协议时并未出现任何变化,但抚养方无法保证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 ,在离婚协议签署后 ,并不能消灭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协商过程及最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内容,在许多国家都是公权力主动干预 ,于是抚养方代理其两名子女上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义务的案件 。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有必要时向另一方提出抚养费要求吗 ?
近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上诉法院
家住石棉县的王某、石棉县法院公布了一起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未成年子女由其中一方抚养 ,结合王某的经济状况,而男女离婚约定“不给付抚养费”为财产权性质,基于对对方的怨恨或出于惩罚对方及考虑自身利益等目的,2017年有了儿子王甲和王乙 。生存权大于财产权,至两名子女年满18周岁止。
经查,学杂费、仅间隔半年 。子女抚养等达成的契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