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日 ,
在本案中 ,并收取了购房款。是否也要偿还其生前的债务?
近日,石棉县法院就对一起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因病去世 ,追加该公民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某于2015年10月24日因病死亡 。2017年1月 ,
陈某遗留有石棉县新棉镇住房一套 。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最终 ,在未履行完欠款的情况下死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被执行人陈某在执行过程中因病死亡,该法院在2011年7月1日作出民事调解书 ,
那何谓遗产的范围呢?承办法官介绍 ,应予以支持 。变更其继承人陈某甲为该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某的继承人在2016年10月,陈某甲将该处房屋的房产证变更到自己名下,
法官说法 :
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 ,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继承人继承了相关遗产 ,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于2012年1月4日执行到13000元,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即向肖某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其遗产由其长子陈某甲一人继承 ,在执行过程中 ,申请人肖某申请变更陈某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 、